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,确保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序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现对道路货运经营业户进行集中清理。经核查,部分货运企业存在户下无有效车辆现象,不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,已违反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》第六条、第十四条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六十三条、《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302号)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,决定撤销上述企业的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》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规定,对上述企业的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依法予以注销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撤销、注销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名单(道路货物运输)
2024年8月21日